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院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以及《中共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策机构是学院党委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平安校园建设、统战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的审定。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学院人事编制、调配方案、年度用人计划、事业编制人员录用、职称评定工作方案等。
(八)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九)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一)学院资产的出让、产权变更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二)院级以上(含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院内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十三)教职员工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四)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十五)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的聘(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干部的聘(任)免。
(二)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三)全国、自治区、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自治区、市参事、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免或推荐。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
(二)学院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与转让。
(三)学院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等事项。
(四)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已安排的单笔一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支出。
(二)无预算或超预算项目支出。
(三)大额资金调度事项。
(四)重大捐赠。
(五)其它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机制程序
第八条集体决策会议的召集、主持与参与人员按照《中共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院纪委应参加集体决策会议。
第十条集体决策程序:凡属集体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学校规章,经过合法性、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论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
(一)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学院领导班子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凡需集体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不得以非会议形式替代。
(二)集体决策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三)因故不能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报告情况。
(五)集体决策事项,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经请示书记、院长后,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集体研究决策事项时,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根据内容提交相应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表决方式:
(一)集体研究决策事项,要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四条复议。学院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五条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六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一般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分工实施:
(一)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二)学院决定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上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一)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汇报。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学院纪委,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学院集体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及学院党委、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单位及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领导干部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
2025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