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农业大学新生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晓东发布时间:2025-03-01浏览次数:10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按照学校下发《关于修订《中共新疆农业大学基层学院(部)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新疆农业大学基层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新农大党发〔202115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学院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筹把握好教育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3.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推进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作用、党的工作、党的活动、党的优势、党的力量壮大“七个全覆盖”等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6.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负责人(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选拔任用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管理、使用、表彰、奖励、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知识分子、干部人才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推进思政工作队伍建设等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阵地管理,遏制极端、抵御渗透等重要事项。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等事项。

(九)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妥善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舆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涉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其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定向,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兼职、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把关定向,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该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人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党委委员、内设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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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