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师生员工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充分发挥校园安防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农业大学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新疆农业大学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涵盖范围为保障各校区、附属中学、幼儿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要害部位及各二级单位内部建设的视频监控、设备配件、设施辅材、数据信息等,并适用学校范围内所有监控系统视频资料的调阅和管理。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三条学校安防监控系统按照“统筹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原则,全校范围内安防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调配使用等由保卫处(武装部)统筹负责;各二级单位协助保卫处(武装部)完成本单位安防监控子系统的建、管、修、用等环节的实施。
第四条保卫处(武装部)是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标准,编制校园安防监控系统建设规划;
(二)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及各二级单位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实施,负责安防监控项目技术标准、信息对接标准、接入方式、接入能力的审核;
(三)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保障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四)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和应用,为开展安全保卫业务、处置矛盾纠纷和案件侦破、维护校园稳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负责校园安防监控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日常管理,承担中心24小时值班,对各单位安防监控中心进行指导、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自使用区域安全需要,提出本单位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需求,制定可行性报告,说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安防监控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申报建设项目;
(二)负责筹集和落实本单位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三)负责本单位所属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管理,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四)协助保卫处(武装部)开展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六条学校公共区域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资金筹集、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各单位申报建设安防监控系统由所在单位筹集资金和项目申报,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建设实施。未经保卫处(武装部)审核备案或自行建设安防监控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学校安防监控建设项目需经科学论证;由保卫处(武装部)牵头,组织网络信息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成论证小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开展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八条根据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智慧校园总体框架》《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中对高校安防监控系统要求,逐步建设健全校园安防监控系统。
第九条学校安全监控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学校安防监控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小于等于5s。
第十条学校安防技术防范视频监控系统须具备信息保密与保护人员隐私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校区视频监控系统须无缝接入校本部监控中心平台。
第十二条学校安防监控系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智慧校园总体框架》中确认的学校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公共区域及相应的防护要求、学校安防系统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校园内所有新建、改建的技防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验收和维护要求,运行和管理要求,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区域划分和技术标准如下:
(一)重点要害部位:
1.承担涉及国家机密项目(课题)的研究机构场所;
2.机要室、档案馆、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高价值教学与科研设备存放场所;
3.实验室及危险品生产、使用、储藏场所;
4.管制物品、贵重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
5.财务中心、资金结算中心场所;
6.信息中心、监控中心、有线广播(电视)中心机房及校园网络中心机房;
7.燃气站、水泵站、变电站;
8.其他重点要害部位。
(二)重点公共区域:
1.校园周界、校园出入口、校园主干道交叉口;
2.图书馆和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3.校园制高点、中心广场、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等大型活动场所;
4.学校医院、食堂、宿舍、等场所;
5.机动车停车库(场)、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
6.其他重点公共区域。
(三)具体技术标准如下:
1.《GB/T36342-2018 智慧校园总体框架》;
2.《GB/T31068-2014 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3.《GB/T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4.《GB/T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5.《GB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6.《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7.《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8.《GB/T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2016版)》;
9.《GA/T1400-2017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兼容国标协议》;
10.《部标协议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战业务应用系统技术规范》。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保卫处(武装部)负责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中心核心机房由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管理,进入核心机房必需由保卫处(武装部)专职干部陪同,校园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同意,由专人带领进入。
第十四条校园监控中心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未经许可禁止进入;校园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区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90日。监控视频进行分级分类模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按照设定模式进行24小时循环切换,做好采集视频图像信息数据的管理、存储、备案及值班情况的登记,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划拨校园安防监控系统专项经费,用于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修及保养,保卫处(武装部)负责校园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或变更其位置,否则照价赔偿。如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因施工等需要移动的,须经保卫处(武装部)报备同意,事后须及时恢复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 视频资料调阅
第十七条校园安防监控视频调阅和使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保卫处(武装部)需建立监控调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视频资料规范调阅。
第十八条校园监控视频录像资料及数据属于内部档案管理范围,原则上仅为保卫处(武装部)、职能部门在校园巡防监控、校内相关事件、案件调查时使用。除职能部门需要外,未经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调阅、查看、拍摄和拷贝校园安防监控系统数据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等职能部门如需调阅及拷贝相关数据资料,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出示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经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值班人员调阅,外来人员不得进行操作;调阅单位和个人须对相关数据资料负保密责任,调阅必须在指定的调阅区及操作终端进行;如确实需要拷贝相关数据资料,需报保卫处(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本校师生员工如因发生贵重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件(案件)等需调阅监控录像,须如实填写《新疆农业大学监控中心调阅视频申请表》。师生员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学生由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师生员工持申请表经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因遗失物品需调阅监控的,物品价值按照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执行,不够立案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阅监控视频。
第二十二条如调阅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重点监控部位、校园安全、严重事件或学校内部事务时,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三条校外原则上只允许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等等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调阅,其他单位或人员需调阅监控视频资料时,需持执法单位出具的调阅视频监控查询函或其他相关证明,经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调阅。
第二十四条校园安防监控系统调阅原则上由保卫处(武装部)当日值班干部或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人指派的人员参与,监控中心专人操作。调阅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参与调阅过程,调阅人员在调阅前需详细询问调阅所需时间段、事件、相关部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操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审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调阅数据资料,不得超范围调阅以及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数据资料;调阅监控视频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严禁使用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U盘等设备对相关数据资料私自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以及拷贝;相关数据资料不得直接交由当事人,由保卫处(武装部)工作人员负责告知。
第二十六条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监控中心或调阅区的人员,需由保卫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或辅导员、老师全程陪同,未经保卫处(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允许,不得进行丈量、拍摄、拍照等任何有可能泄露校园监控中心信息的行为。
第六章 安防监控系统操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学校安防监控系统作为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遮挡、挪 (移)动、拆除有关设备设施;
(三)故意隐匿、篡改、毁弃监控数据信息;
(四)擅自复制、传播相关监控数据信息,泄露系统的秘密;
(五)拒绝、阻碍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数据信息资料;
(六)将监控数据信息用于其它不正当目的;
(七)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或调离岗位;其他人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 造成设备损失或损坏的,当事人照价赔偿;如产生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经保卫处(武装部)允许进入学校监控中心的人员,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好详细记录。未经允许严禁向外透露学校监控中心工作内容、监控设施设备情况、监控点位等监控相关的信息,对学校声誉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如因特殊需要拷贝监控数据信息的,必须使用保卫处(武装部)配备的专用U盘进行下载,通过指定的与安防监控系统专网物理隔断,且配有杀毒软件的电脑进行转拷;严禁在操作终端接入任何外来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校区所属经营性场所、食堂、库房、办公、教学、科研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更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适时修定。
